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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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九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指出,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若法律或行规已有相应规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未按规定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不执行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额度从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航空摄影或遥感,将面临三万元至八万元的罚款和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
第五十五条规定,测绘项目分包违规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并要求改正。
第五十六至五十九条则针对未报备、保密违规、测绘成果滥用、交付不合格测绘成果等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暂停服务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条针对未经批准的出版、引进、地图产品行为,以及地图内容错误的情况,规定了警告、罚款甚至没收地图和违法所得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明确了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包括滥用职权、索贿、失职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