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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级资质:1. 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原件);
2.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报告(原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 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核定三级资质),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
6. 企业章程;
7.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
8. 工程、财务、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9.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10. 从业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
11. 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情况,以及企业及其他规章制度;
12.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1)物业管理项目委托合同;
(2)管理项目获奖情况;(暂定资质不需提供)
13. 企业信用档案纸质原件及电子版;
14. 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3,5,9,10,12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二、三级资质标准: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财务人员配置,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