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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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在战时情况下,这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中国人民*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拒绝诊治按军队约有关规定就诊或转诊的军队伤病员、拒绝对危急重症伤病员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的军队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拒不救治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本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狭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被委派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二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工作人员正在岗位上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从事临时抢救任务等。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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