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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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清朝末年至中华时期,诉讼立法中便确立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清朝1907年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如未经起诉,审判厅将不予受理,第57条则指出民事案件原告可申请注销诉状,体现了这一原则(第103条和第57条)。

的法律进一步细化,其《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强调,起诉仅针对检察官指控的被告,非起诉对象不受其影响(第245条)。第247条更是规定无权审判未经起诉的犯罪行为。民事诉讼方面,如《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和第263条也包含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需原告提起诉讼请求。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依然以起诉为审判基础。刑事案件需由公诉或自诉人自诉,如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而民事案件则要求有原告主动提出诉讼请求。然而,人民依据“人民依职权原则”,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积极主动介入,突破仅受起诉范围的,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及时解决(依职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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