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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罪名。
网友咨询:
2021年5月,黄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杨某使用银行卡、手机和微信支付密码接收并转账的资金来源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交给杨某。杨某先把黄某的银行卡账号发给上家,待银行卡账户收到资金后,杨某及时通过扫上家发的微信收款码,将所收资金转出。过程中,黄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其名下银行卡接受并转出资金共计人民币311,222.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一空。2021年7月,黄某被*机关抓获归案。黄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企诺律师事务所王明星律师解答:
黄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杨某使用银行卡、手机和微信支付密码接收并转账的资金来源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交给杨某,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具有从犯性质,依法可减轻处罚。到案后,黄某认罪认罚,积极坦白,依法可减轻处罚。
黄某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并且在5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名,依法从重处罚。
王明星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大学毕业后,从事法律事务多年,执业后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婚姻、交通事故、劳动仲裁、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等